公文写作
收到《起诉状》副本和法院开庭传票后,汪燕横下一条心,决定在法庭上与前男友进行最后的博弈。她流着泪在《答辩状》中写道:“跟雷泉拍拖三年来,我为他两次堕胎,全身心地付出。在分手之后,他无数次地对我和我的家人进行骚扰。紧接着,他还通过网络和写信等形式,在社会上披露我的隐私,败坏我的名声,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……”汪燕还提出反诉,要求前男友向她公开赔礼道歉,挽回名誉损失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。为了保全证据,汪燕将雷泉发帖的网页下载后,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。
然而,就在递交《答辩状》当天,汪燕突然撤销了对雷泉的反诉。
原来,由于急火攻心,雷泉的眼疾加重,下楼梯时不慎摔了一跤,被送进了医院。回想起前男友毕竟资助过自己,如果此时向他索赔巨额精神损失费,雷泉就没钱治疗眼疾。毕竟相爱一场,何必以牙还牙赶尽杀绝呢?
开庭这天,雷泉没有亲自出庭,委托律师全权代理。在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。原告雷泉的律师认为,那份《分手协议》证明了雷泉与汪燕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;而汪燕则认为,雷泉的“恋爱清单”是他恋爱的成本,也是他自愿赠送,不能反悔并要求偿还。汪燕的代理律师更是振振有词,认为恋人之间如果要付分手费,那么汪燕也可以要求雷泉支付青春损失费、堕胎费、名誉损失费等。因此,那份《分手协议》违反社会公德、社会公共利益,不受法律保护。
青年文摘网 21read.com !@#*$% 受理此案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也颇感棘手,因为办理离婚官司、解除同居关系中的夫妻与情侣财产分割,均有法可依,而“恋人消费清单”究竟由谁埋单,这在全国尚属首例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雷泉在恋爱期间自愿捐赠数万元金钱和财物给汪燕及其家人,其后又签订分手协议。该协议有双方亲笔签名,说明是真实的。从内容看,里面并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内容。而汪燕在诉讼期间又没有反诉,也没有确认协议无效,因此,法院认定这份《分手协议》是有效的。2008年春节前夕,法院判决被告汪燕履行协议,偿还给原告雷泉6万元“恋爱费”。
汪燕没有提起上诉,并履行了法院判决。她在自己的博客上写道:“噩梦终于结束了,6万元是我交给爱情的学费。经过这次情劫炼狱,让我学到了两样东西:在这个物质爱情时代,爱情没有白白的付出,也没有心安理得的获取;这场官司也让我懂得了,女人的绝对隐私永远只属于自己,哪怕是最亲密的情侣也不能吐露半个字。否则,隐私有时候会变成利器,将自己刺得体无完肤。有时会变成烈火,将自己烧得身心俱损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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